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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知识之到底如何区分倒卖文物和文物收藏呢(2)

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6-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可买卖收藏文物 (一)国家允许买卖的国有文物; 即经过有权审批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国有文物可以进行买卖。 (二)非国有馆藏的非珍贵文物

可买卖收藏文物
(一)国家允许买卖的国有文物;
即经过有权审批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国有文物可以进行买卖。
(二)非国有馆藏的非珍贵文物;
即非国有博物馆馆藏的文物均属于非国有博物馆所有,其从设立之初就要求对所有馆藏文物进行登录,登录工作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录同时,对所有馆藏文物进行分类,属于非珍贵文物的,可以进行买卖。
(三)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
即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不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物可以进行买卖。
四)来源符合《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即来源符合《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就是来源合法的文物,其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属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有。这条规定以口袋条文的规定方式明确,来源合法的文物可以合法收藏、合法持有、合法买卖。
什么是倒卖文物?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禁止私自交易。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倒卖文物罪有明确的定义: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非法收购、贩运、出售和转手倒卖文物等活动都属于倒卖文物。
什么情况下构成倒卖文物罪?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刑法》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二)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三)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四)倒卖稀世国宝的。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击文物犯罪与收藏爱好者的收藏行为不存在任何冲突。文物的存在即是文化的传承和历史的延续,收藏是藏家基于对文物所承载文化和历史的敬重,对其价值的深度认可而实施的保存行为,从根本上说,是对文物的保护。所以收藏本身就是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收藏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其行为本身已不属于收藏,而是犯罪行为。以犯罪行为实现占有文物的行为绝不等于收藏行为,两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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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网址: http://www.wwjdyjs.cn/zonghexinwen/2021/0613/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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