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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流失文物追索之难

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自2003年7月开始启动国宝工程,我国不断探索促成流失文物回归的途径,为流失海外的国宝回归从各方面做了大量努力,成功促成了30余批次近4000件套流失文物回归祖国,其中就有圆明

自2003年7月开始启动国宝工程,我国不断探索促成流失文物回归的途径,为流失海外的国宝回归从各方面做了大量努力,成功促成了30余批次近4000件套流失文物回归祖国,其中就有圆明园鼠首兔首、秦公晋侯青铜器、大堡子山金饰片等重要文物

12月12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在网站上发布书面裁定,表示对于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据荷兰媒体报道,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对此案不予受理。

自从2015年,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以来,已经经历了复杂的追讨、诉讼、听证等多个环节,这份裁决显然给了苦苦等待的村民及为此付出努力的人们重重一击。

“这份裁决是不合理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从荷兰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也就是中国的法律。荷兰当地法院称村委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之一是中国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特殊法人,但案件是在2017年之前发生的,法律没有溯及力,所以村委会不是法人。

“但是我们认为,包括在提供给法院的专家意见里也提到,我国有专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诉讼主体资格在宪法里也有规定,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所以,荷兰法院单挑出民法总则没有溯及力这一条来否定村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我认为是对中国法律的割裂式误读。”霍政欣说。

“另一方面,本身民事跨国诉讼成本就很大,村民也付出了很多时间精力成本,该案之前经过好几轮的庭审、交换证据、辩论,这时候再驳回起诉,恐怕也站不住脚。具体下一步该怎么做,比如诉讼策略的调整、诉讼主体的变更,还是要看当地村民的意愿和资源,最终决定是否上诉荷兰法院并提出救济。”霍政欣说。

在霍政欣看来,不管是归期未定的章公祖师,还是尚未完全回国的圆明园十二生肖兽首,我国流失文物回家之路漫长,难以一蹴而就,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国外

除了最近颇受关注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究竟还有多少中国文物流失国外?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则是另一个数字: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收藏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这两个统计都反映了一个接近的数据:在海外的中国文物超过1000万件。

目前,中国外流文物的种类主要是陶瓷器、玉器、青铜器、绘画、书法、雕塑、漆器、丝织品、家具等,它们上自新石器时代,下迄现当代。其中,佛教造像与壁画均来自佛寺或石窟,主要是中国人或外国人直接去佛寺收购或盗窃的。其他文物多是传世品,即家族世代相传下来的。还有一些是出土品,主要是青铜、陶瓷与部分佛教雕塑等。

据霍政欣介绍,中国近现代文物流失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战争使中国大量的文化遗产被摧毁,很多文物被掠夺至海外,例如 1860年英法联军抢劫圆明园和八国联军抢劫北京城,他们通过战争、不正当交易等手段对中国的珍贵文物进行疯狂掠夺,使圆明园中大量瑰宝流落国外。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20年代到1949年,虽然当时政府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律,但混乱的局势却使其形同虚设,抢掠、非法盗掘、走私等行为使很多文物流失海外。其间,有的外国学者(包括探险家、博物馆策展人、大学教授等)来中国探险,直接从中国以低价购买或免费带走文物。比如英国探险家斯坦因从王道士手中买走敦煌古文书、古佛画等。还有人直接在中国发掘古代遗址,把出土文物全部运走,包括去佛教石窟、寺庙搬佛像,切割壁画等。

2015年7月20日,甘肃省博物馆举办的《秦韵——大堡子山流失文物回归特展》展出了法国归还中国的32件秦国早期文物。这些文物出自甘肃礼县大堡子山遗址。(图片来源:CFP)

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至今,虽然有关部门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但文物的非法流出依旧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尤其是20 世纪80年代以后盗掘走私出境的文物,也有大量珍贵的文物被贩卖到海外。

文章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网址: http://www.wwjdyjs.cn/qikandaodu/2021/0303/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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