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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艺术法调整对象的艺术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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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艺术品还具有一个重要特征,即真实性。受众在观赏时,当然会推定该艺术品是所指艺术家本人的作品。一旦得知该艺术品是其他人假冒艺术家创作的,其
艺术品还具有一个重要特征,即真实性。受众在观赏时,当然会推定该艺术品是所指艺术家本人的作品。一旦得知该艺术品是其他人假冒艺术家创作的,其美感、认知和价值便会大打折扣。真实性,应当由市场决定,而不是法院。法院并不具备提供有意义的真实性声明的能力。一份对市场或者艺术世界有效力的声明必须得到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足够知名度和认可度的专家支持。真实性声明不会解决原告的问题,因为他持有的艺术品能不能卖出去,最终取决于市场。如果一件艺术品没有被某个基金会列入经考证的目录清单,那么问题就变成了艺术世界自愿放弃其权威并将之移交给一个单一实体。[13]
虽无统一立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内已经出现了一批涉及拍卖行对拍品不保真、文物归属、艺术品著作权侵权等方面的裁决书。对于艺术品鉴定,国内外法院的态度是类似的,法官不会对艺术品真伪作出定论,因为这属于鉴定人、科学家或艺术史专家的职责,法官要判断的是,此次涉诉的艺术品鉴定的每个过程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要为此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等。在一个案例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品持有人在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与节目组签订《藏品鉴定约定书》和《承诺书》,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应当视为当事人认可节目邀请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并承担藏品为赝品时被毁坏的风险。节目组和鉴定人在鉴定藏品为赝品后将其毁坏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注付常勇与北京电视台等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
(二)法律视野下的艺术品
艺术品的法律含义,包含了三个层次。首先,艺术品是物权法所称的物,权利主体对艺术品享有物权。这个物权,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质押权等用益物权。一个人如果从拍卖行通过竞价方式购得一幅画作,那么这个人就成为了该画作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一幅画作,作为质押物转移给债权人,那么就对该画作设立了一个质押,债权人成为质押权人。
既然艺术品属于物的一种,那么理应可由数个当事人共同所有。共有的艺术品的分割亦需参照民法上关于共有物的分割规则。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可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均视为按份共有。
艺术品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共有的主体是复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二,共有的客体是艺术品。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享其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第三,共有人对艺术品既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艺术品可以按份共有,在各共有人未约定不得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注柳某某等诉柳某某3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14号。
其次,艺术品的作者(即艺术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与所有权都属于绝对权,两者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特征,但两者之间仍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第一,客体不同。著作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而所有权的客体为有体物。以一幅油画为例,油画本身是有形的物体,是所有权的客体,而油画所承载的作者想法或观念才是著作权的客体。第二,利用方式不同。所有权的利用方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有形使用方式,而著作权的利用方式则有复制、发行、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特殊方式。第三,时间性不同。著作权的存续期间是有限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间,保护期届满则著作财产权消失。所有权则具有永续性,永续性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约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是无效的。第四,独占性不同。著作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有限的,其垄断性往往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例如合理适用、强制许可制度等。[14]所有权则是权能最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任何人对其所有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有权只有在其行使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危及公共利益时才受法律限制。Herbert Lazerow教授在《掌握艺术法》一书中声称“艺术品转移则著作权转移”,这个表述显然是错误的。所有权与著作权是彼此独立的。著作权的转移,通常需要书面文据,而著作权的授权许可,则可以是口头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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