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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艺术法调整对象的艺术品(4)

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艺术家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大类。精神权利又称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即作者因

艺术家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大类。精神权利又称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即作者因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和身份相关联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就其作品所体现的精神、人格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该权利与作者的特定身份不可分离,与作者的声誉、人格、身份以及品德等因素联系在一起,作者的作品可以视为其人格的延伸。第二,该权利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第三,该权利可以不依赖于著作财产权的存在而存在。即使著作财产权被转让,作者仍然享有著作人身权。第四,该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只能由作者享有及行使。第五,该权利在保护期上是无限的。第六,该权利不可被剥夺,不可被强制宣布无效。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作者有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人资格,决定作品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和收回权(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以及作者因自己的思想观点发生变化而收回自己已公开发表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6]77-91

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拍卖书画是一种出售美术作品的行为。在一个案例中,被告在获知原告对该画提出异议,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非原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画投入竞拍出售,获取利益,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的规定,属于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此,原告诉称两被告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获得法院支持。注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3月11日民事判决书。在另一个案例中,原告未能证明拍卖公司拍卖的涉案书法作品是假冒其署名的侵权作品。本案争议起源于拍卖公司接受案外人的委托,拍出了署名为原告的书法作品。根据《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如果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经作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则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注杨向阳诉云南天禄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

经济权利,又称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本人或通过授权他人以各种方式依法利用其作品的权利,以及因该使用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以扩充。获得收益是行使著作财产权的主要目的,收益权是著作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而获得报酬,也可以通过转让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而获得报酬。除此之外,与艺术家、艺术创作相关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摄制权和汇编权),以及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16]94-97

试举两例。在一个关于发行权的案例中,油画《贵妃醉酒》采用虚实结合的手法,糅合国画、版画和油画技法,描述了贵妃醉酒之神态,在表达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某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独占使用权以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与该油画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刺绣产品,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犯。注上海XX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沈XX等发行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浦民三(知)初字第2号。

另一个案例涉及展览权。艺术品的最终归宿之一是被博物馆等公共机构收藏,并不时用于展览,因此,展览权的对象包括且仅限于艺术品。取得艺术品的所有权并不等于所有权人有权行使艺术品的著作权,但是展览权是一个例外。一个人在取得艺术品原件的所有权之后,此人即有权行使该艺术品原件的展览权。“基弗风波”表现了艺术品展览权和所有权的冲突。注安塞姆·基弗作为西方当代最重要的艺术家之一,其作品展“基弗在中国”于2016年11月19日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开幕,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然而基弗本人却签名发布声明:“该展览并未征询过我本人意见,我既没有参加也没有同意,并已向组织方书面要求取消本次展览。”而馆方则回应:“基弗在中国”的所有展品都取得了收藏家及收藏机构的授权,因此展览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展览的德国机构也曾多次联系基弗先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顺利沟通。尽管我们曾获知基弗先生并不赞同举办这个展览,但鉴于展览作品的合法性,我们没有理由中止与德方主办机构的合作。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原件所有人是有合法展览权的,因此基弗作品展览是合法的。另外,该事件也涉及展览名称中作者姓名权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注《民法总则》第110条,也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果基弗不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使用其姓名,展览方是没有权利擅自使用作者姓名的。[17]

文章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网址: http://www.wwjdyjs.cn/qikandaodu/2020/1019/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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