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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艺术法调整对象的艺术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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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物作为一种“物”受到私法保护,但是文物又不同于一般的物,它有着特殊的法律地位。涉及文物侵权的问题,在以私法调整为基础的同时,还要契合“
文物作为一种“物”受到私法保护,但是文物又不同于一般的物,它有着特殊的法律地位。涉及文物侵权的问题,在以私法调整为基础的同时,还要契合“文物保护”这一目标。因此文物权属的规制有着特殊的安排,表现在文物所有权客体上,是所有权客体的限定性和特殊性;表现在文物所有权主体上,是国家为主的主体构造,国家在取得方式上的优势和国家所有权的“永久性”。[26]
(二)艺术品与艺术作品、美术作品
艺术品不同于艺术作品,后者是指艺术及其关联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艺术作品的类型主要包括观赏类(如美术或摄影作品)、表演类(如音乐、舞蹈、戏剧或曲艺作品)、视听类(如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关联性作品(如与其他几类作品的创作、传播及演绎相关的文字或口述作品)等四类。[27]本文所论的艺术品,仅仅是指观赏类的艺术作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2月26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受该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三类,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该法第3条指出,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国务院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进行了解释,将其限定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则采取列举的方式,阐述了各类作品。注根据该条例第4条,著作权法和该条例所称的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综上可见,艺术作品是和文学作品、科学作品并列存在的。美术作品采用狭义的解释,作为艺术作品的一种,仅仅指造型艺术作品,不包括摄影作品。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界定艺术品的地位与含义。
根据文化部、海关总署2009年发布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1条,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
上述文件所定义的美术品,其含义要大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前者不仅包括狭义上的美术作品(即绘画、书法、雕塑等作品),还包括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以及工艺美术作品。不管是美术品还是美术作品,都不包含文物。
概言之,美术品、美术作品和艺术品都是法律术语,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有不同的界定。比较明确的是,目前文化部用艺术品这个措辞,取代了原来的美术品。在一个案例中,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元素各自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来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了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现代美感,属于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注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高知终字第18号。
文章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网址: http://www.wwjdyjs.cn/qikandaodu/2020/1019/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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