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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艺术法调整对象的艺术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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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述两个公约都把艺术品归于文化财产的范畴,因此可以认为艺术品与文化财产是种属关系。与此同时,还需要讨论另外一个与文化财产相关的概念即“文
上述两个公约都把艺术品归于文化财产的范畴,因此可以认为艺术品与文化财产是种属关系。与此同时,还需要讨论另外一个与文化财产相关的概念即“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概念正式确立于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条,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1)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虽然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概念较为相近,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文件中,两者经常交替出现,但两者之间仍有细微的差别:文化遗产突出了民族性和身份承继性,内涵也比文化财产广泛;文化财产多指有形遗产并且更向经济价值靠拢;此外,文化遗产更加强调地域间整体的遗址或者遗存,文化财产还可以指向单独存在的遗产。[31]
无论是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都是放在国际法语境下来解读的。“没有无文化的民族,没有无遗产的国家,也没有无国家的遗产。”[32]文化财产表达和体现了民族或者国家的独特文化身份,在传递精神财富之余,也有其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它可能引发对民族身份的认定,也可能因其文化象征成为武装冲突的主要目标。所以,在国际法层面中,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不仅包含文化的因素,而且还包含了社会和政治的因素。[33]
五、结语
与我国日益蓬勃发展的艺术品市场不相匹配的是,规制整个艺术品创作、交易和流转、收藏和捐赠以及跨境贸易的艺术法律规范和制度,无论是公法层面还是私法层面,均未得到体系化的构建。艺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虽已有学者和业界人士提出,但是收效甚微,没有得到法学家和立法者的广泛回应。究其原因,可能与艺术门类的专业性过强、艺术品市场的经济规模比重仍然偏低以及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关联不大等因素有关。艺术法框架的建立,首要的是解决艺术品的法律界定问题。与其本源维度和经济维度不同,法律维度下的艺术品,更强调艺术品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与相邻概念的区别:首先,艺术品是物权法所称的物,权利主体对艺术品享有物权。这个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质押权等用益物权。其次,艺术品的作者(即艺术家)享有著作权。艺术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相互独立,两者在客体、利用方式、时间性等方面有较大的不同。最后,艺术家在艺术品的后续交易中还应享有追续权,这对于保护艺术家权利、鼓励艺术创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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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网址: http://www.wwjdyjs.cn/qikandaodu/2020/1019/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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