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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艺术法调整对象的艺术品(6)

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艺术法也不同于文化产业法。文化产业,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边界尚不清晰。有学者曾提出,按照理论推进,文化产业可分为产品层、服务层和交叉层

艺术法也不同于文化产业法。文化产业,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边界尚不清晰。有学者曾提出,按照理论推进,文化产业可分为产品层、服务层和交叉层等三个层次。注产品层共7个门类,包括音乐及表演艺术业、视觉艺术业、新闻及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动漫及游戏业、工艺及古董业、数字内容(包括网络文化)。服务层共4个门类,包括产品设计、公关及广告业、节庆会展、咨询服务。交叉层共5个门类,包括文化旅游、体育休闲、文化设施应用、教育培训、其他经中央机关认定的行业。参见向勇:《文化产业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8-59页。文化产业法,是指以实现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社会文化产业有序、健康发展为目的,调整从事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文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社会性、经济性、分散性、政策性等特征。[23]

综上所述,对于狭义的艺术法而言,艺术品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根基。艺术法要研究和解决的是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诸如艺术品的进出口、拍卖、鉴定、保险、税收,以及艺术家的言论自由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不可能单靠某一部单行法规来解决,而必须由多种法律和法规加以调整。[24]

四、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

(一)艺术品与文物

文物与艺术品存在交叉关系:一部分文物是艺术品,一部分则不是;反之亦然。

商务部于2010年7月1日发布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将拍卖标的限定在文物,征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相符。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文物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该规程所使用的词语“文物艺术品”及其所适用的拍卖标的来分析,文物应当是艺术品的一类。该词语还可见于民政部2011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与文物艺术品平行的还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文化艺术品,见文化部于1993年10月12日发布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以及中宣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但是这两个文件都没有对文化艺术品的外延做出界定。另一个是珠宝首饰艺术品,见财政部于2007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珠宝首饰艺术品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由此可见,这两个术语的落脚点都是艺术品,而前缀则用来修饰艺术品,表明艺术品的范围广泛。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文物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另一类是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付莹指出,《文物保护法》中的“文物”作为法律概念,承载被普遍认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等重要价值,其必须有形、可控,且范围确定,而“文物”概念本身亦应具备法律规定性和明确性两方面的重要特征。故不宜将类似“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模糊且宽泛的术语,纳入“文物”范畴。[25]

李玉雪认为,特别法意义上的文物不同于民事基本法意义上的文物,前者的范围要比后者更窄。民事基本法意义上的文物,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物,但是文物本身还有一些特征。而特别法意义上的文物,最初主要界定为古代留下来的重要“遗迹”和“遗物”这两种传统门类。随着国际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文物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超越了其传统的含义。

文章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网址: http://www.wwjdyjs.cn/qikandaodu/2020/1019/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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