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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文物鉴定人管理现状及其规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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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民间文物鉴定人规范机制的建构与完善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文物交易源远流长,但文物鉴定人的规范制度构建却刚起步。参照发达国家民间文物鉴定
三、民间文物鉴定人规范机制的建构与完善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文物交易源远流长,但文物鉴定人的规范制度构建却刚起步。参照发达国家民间文物鉴定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必须坚持行业自律与法律规范齐头并进、国家机构与民间组织管理相结合的道路。由于我国文物交易市场与拍卖行业发展欠缺雄厚的历史积淀,加之文物市场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与道德风险,文物鉴定人规范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仍不可或缺。
1.建立文物鉴定人准入制度
文物鉴定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长期的理论学习和经验积淀。市场上从事文物鉴定的既有文博领域的专家,又有专门的鉴定公司,也不乏古董店、拍卖公司的从业人员,消费者无法分辨别鉴定者的优劣,甚至产生任何人都是“专家”的错觉;部分从业者通过压低价格或虚假鉴定来欺瞒贪图便宜的消费者,造成恶性循环。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从事文物鉴定的人士应当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并通过行业自治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因此,文物鉴定行业可以参考律师、医师、会计师等专业领域,设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可以淘汰部分无资质者,净化文物鉴定市场。建议市场准入采取全国统一考试的方式,该考试可以由国家文物局或收藏家协会等自律团体进行组织管理。报名考试者应取得文物鉴定相关学位或者在文物店、拍卖公司等从事鉴定工作达一定时间。另外,由于文物鉴定需要的不仅是专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考试不应仅局限于对专业理论知识的考察,还应当探索考察实践能力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纠正“文化经济职业岗位培训新项目”的认证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无证”的现状,但通过如此短时间的课程培训即颁发部级行政机关验印的包含“评估师”、“鉴定师”字眼的证书,显得不甚严肃。考虑到市场交易中消费者对该证书可能产生的依赖与期待以及鉴定与估价不当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这种认证显然对消费者是极不负责的。市场的问题在于鉴定水平良莠不齐,认证制度应当有助于区分、辨别哪些是滥竽充数者。但因为所谓的培训只是收费课程,简单的培训即发放证书可能使培训机关主要专注于经济收入,而忽略真正需要做的事情——规范文物鉴定市场。
2.完善文物鉴定人管理体制
官方文物鉴定人与民间文物鉴定人有着不同的设立主体和职能,二者性质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应当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因官方鉴定机构服务于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及馆藏等事务,性质上属于文物行政机关的内部咨询机构,因此具有明显的公权力机关的色彩。但民间文物鉴定人系提供文物鉴别中介服务的市场主体,属于私权领域。
民间文物鉴定个人或机构具有营利性质,会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来增强其影响力与公信力,以吸引更多顾客。不同的鉴定机构经常存在意见争议,也应当鼓励“百家争鸣”,使不同意见在文物交易市场上相互竞争,促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顺利运行。而公权力机关的职责在于创建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规则,而非以中央级的鉴定机构作为仲裁的一言堂,如此才能促进公民对文物鉴定的参与。应将同一案件交由不同的机构进行鉴定,通过交叉比对来增加可信度,通过实践来检验鉴定机构的优劣。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也可以促进民间文物鉴定技术的进步[6]。因此,应当反思对文物鉴定行业的管理思维与模式,政府不应过多地介入市场,以防止公权力破坏竞争的平等性。
我国以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的形式“树立权威”的尝试值得反思。建立权威机构并不能等同于提供“权威意见”,一件赝品不可能因为所谓的“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而变为真品,文物鉴定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市场上的乱象和无秩序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鉴定意见的准确靠的是深厚的专业底蕴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市场中究竟何者属于妥当的鉴定意见需要通过自由竞争才能最终显现出来,而政府真正需要做也应该做的只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权威机构“这种定调式的鉴定模式,使得私人性质鉴定机构的存在变得无足轻重,也使得对鉴定专家的责任追究变得更为艰难。
3.明确文物鉴定人的民事责任
文物鉴定意见对文物艺术品交易的重大影响及文物鉴定人较大的利益性,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以实现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统一。根据前文分析,文物鉴定人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缺失,是造成鉴定人出具意见时“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要通过明确的责任后果让其产生“后顾之忧”,进而有动力和压力严格遵守鉴定程序、谨慎出具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应当明确规定:文物鉴定人提供专家服务造成他人损失时,鉴定人存在过失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承担侵权责任。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应当对交易双方负担注意、忠实及保密义务。对鉴定人过失的判断,应当采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即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论的妥当性采该领域专业人士应有的注意程度,未尽此义务导致交易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信息资料的不对称性及受害人举证上的困难,建议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鉴定人证明其已尽相应注意义务,否则即推定其有过失。
文章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网址: http://www.wwjdyjs.cn/qikandaodu/2021/0313/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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